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由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范畴。 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乙类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适中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3、基本医疗保险甲类、乙类、目录外药品费用分别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合政[2001]146号文规定,从2002年元月1日开始,对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费用暂不收取;目录外的药品由个人自费。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配套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服务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5、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诊疗 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诊疗项目包括: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7、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其他诊疗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其他诊疗项目包括: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9、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诊疗项目有哪些?如何支付?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诊疗项目包括: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根据合政[2001]146号文件规定,“在医改初期,对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比照甲类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的费用暂不收取”。 1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有哪些?如何支付?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类诊疗项目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根据合政[2001]146号文件规定,“在医改初期,对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比照甲类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的费用暂不收取”。 1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12、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13、参保人员住院时的实际床位费按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分别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1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合医改字[2000]2号文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务项目和 服务设施费用。 |